失信者“黑名单”
被执行人山东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1076-7。
法定代表人黄健罡。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4)潍城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山东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6357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被执行人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04583-6。
法定代表人郭玉萍。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2014)潍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山东华纳糖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811987.4元及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有租赁费收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被执行人谭义华,男,3707021964****5132,住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柴家村。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谭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潍城望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义华偿还原告23423.47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谭义华经本院多次传唤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存在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辛秀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841972****722X,住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大庄子社区8号楼2单元4楼西户。
【案情摘要】申请人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辛秀华双倍返还原告搬迁补偿费300000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辛秀华从事果蔬经营活动,有偿还债务能力,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序严重。
被执行人邱晓飞,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51988****2526,住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4594号28号楼1单元301室。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2012年2月14日借款之日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为依据向原告虞洪海支付利息)。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孙晓燕,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21967****4524,住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4278号1号楼1单元202室。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潍城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双当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94400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孙晓燕有工资收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王洪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21963****051X,住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480号。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5)潍城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洪禹应向原告交付潍城区和平路4342号201、301、401号房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倒业。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多次阻挠执行,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47022-8。
法定代表人邹德松,董事长。
【案情摘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潍城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被告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维修基金、购房款共计27844.43元。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库,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021975****2610,住潍城区东风西街与清平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南茂华紫苑公馆5-2-602。
【案情摘要】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杨勇对潍坊洋甬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转让款54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将已被查封的汽车隐藏,不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失信程度严重。
被执行人王伟鉴,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2111992****0917,住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北张氏村。
【案情摘要】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伟鉴赔偿原告李晓鹏损失293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因被告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
【失信情况】被执行人将查封的挖掘机进行变卖转移且本人迁往宁夏,有执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失信程度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