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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诸城市天雁有限工司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无视国家劳动法!!!

2016-10-06 16:45:10 来源:诸城汽车网 浏览:94

    我是诸城市天雁有限公司得一名员工吴忠梅,于2013年7月2号进厂,工作时间为23个月!每天工作超过10以上且没有加班费。也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一次不加班扣十块钱,三次就取消满勤奖300元。各种五险一金什么的更不可能给入。

  工作时间早上得7:20上班,到11:30下班吃饭,12:00上班,只有半小时得吃饭时间!下午同样,也是半小时吃饭时间,到晚上9:00钟下班!有时还会晚下班,一个月最多休班两天,但是多数并不让休班,更别说什么放假之类得了!除了年假,其余的大小节日并不按照国家劳动法执行,也没有三薪!!! 无论多么苦多么累,我都忍了,每天带着孩子加班到那么晚还可扣我工资,是不是太无视法律?

      “公司老总叫李雁,好像是什么政协委员,他父亲是昌城镇镇政府书记。”是否后太强应就可以无视法律?随意克扣我们劳动人民得血汗钱?

  劳动合同没签,签了两份估计是为了应付检查,应该是属于无效吧?工资计件,欠我4月份工资近2000元,五月份工资是5817元,一分没给!

  我去位于诸城市昌城镇总公司要工资,只要到了计件工资得百分之75,其他的都被克扣!于是,找会计,会计说不知道!让我去找审计,审计说扣工资是没有理由的,是公司规定得!我说你不给工资我就去劳动局,审计说你去吧,去也要不到。

  第二天去劳动局,由于是星期天,劳动局没有人上班。门卫也说要不回来,因为人家劳动局有人,你这点小事劳动局不会受理得。

  对此,我很是不服!难道中国劳动法是好看的么?在中国是不是没有地方讲理?凭什么无理由可口我们工人得血汗钱?就因为公司老总有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么?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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